Page 237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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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訂有中長程推動規劃及近程前置作業,惟工務處尚未依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
           點第5點規定,洽商各管線機構相互瞭解3年內道路與管線工程計畫,並協調工作配合事宜,

           又「基隆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三期實施計畫」及「基隆供水系統降低漏水計畫」等大型管線
           工程計畫,規劃於111至112年間於劉銘傳路進場施作,其中污水下水道工程申請施工時間為

           111年8月至112年9月,自來水管線汰換工程則為112年2至3月,然工務處於112年7月始召開
           挖掘協調整合會議,且自來水管線汰換工程之施工許可經續證14次,施工期間延後逾5個
           月,核有未能預先妥為協調整合影響道路挖掘整體期程情形,經函請市政府妥為建立定期協

           調機制,並研議提前掌握相關單位中長期挖掘道路需求,預為就相關道路及管線等工程施工
           期程協調整合,以降低道路挖掘對民眾交通與生活層面影響。據復:刻正檢討研修基隆市挖

           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明訂管線施工前應辦理會勘確認施工區域,另將按月召開管線會報,
           相互瞭解中長期道路與管線工程計畫,及協調整合施工期程,並要求管線機構於每年底提報
           次年度挖掘道路需求。

               3.道路挖掘搶修案件多數為自來水管線損壞,惟緊急搶修須符合危及公共安全及民生需
           求,始得隨時挖掘並補辦許可,為免部分未符規定案件逕行開挖,有待強化案件審核稽查:

           依各管線機構於111年1月至112年12月間至「基隆市道路挖掘管理業務系統」申請之5,309案
           件類型分析,搶修案件計1,490案,占該期間案件總數之28.07%,其中850件約6成係台灣自
           來水公司辦理之搶修案件,又依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符合緊急搶修要件,得「隨

           時」挖掘搶修,並於施工3日內「補辦」搶修許可,與一般申請案件規定須「事前」取得挖
           掘道路許可證相較,緊急搶修申請程序較為簡便;再以台灣自來水公司112年8月辦理之38件

           搶修案件分析,搶修事由皆為「漏水」,惟其損壞情況是否符合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
           例第6條規定,危及公共安全及民生需求須緊急搶修及隨時挖掘之要件,尚待道路管理機關
           查證認定,為免部分未符緊急搶修規定案件,未經事前申請許可程序逕行開挖,經函請市政

           府加強宣導緊急搶修相關認定標準,督促各管線機構注意依規定辦理,並強化相關案件審核
           稽查,以有效減少道路交通衝擊或短期重複開挖情形。據復:刻正檢討研修基隆市挖掘道路

           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管線機構辦理緊急搶修,應即時於道路挖掘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且於3
           日內檢具證明補辦施工許可,並將持續加強宣導及強化案件審核稽查作業。
             (十四)辦理槓子寮道路山坡地災害復建工程,惟規劃設計階段未覈實審查

           設計書圖,復於施工期間未即時釐清設計未周全情事,致影響工程完成期程,
           並衍生增加工程款給付爭議,有待研謀妥處,以提升災害復建成效。

               工務處為及時處理天然災害造成道路損害,各年度均辦理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以因
           應災害發生或緊急救護及修復,又為迅速處理災害復原工程,亦辦理災後復建工程委託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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