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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其實是公眾在通行,其等於是一條既成道路,對不對?應該這樣子

                   去理解這一件事,如果是這樣的狀況,是否有可能去協調當地的社區民眾,
                   請他們將產權移給市政府,然後該道路就可以由市政府來維護,有沒有這個

                   可能性?

              工務處張處長元良:
                   以麥金路 3 巷為例,市長也為其做了政策上的裁示,地主願意將土地捐出做

                   為道路使用,基隆市政府也接受了,當然其後續的維護管理,因為土地是我

                   們的,管用合一,因此該進場維護時,我們就會進場去做維護。只是,因為

                   這是屬於私人,議員所講的,和一般民眾認知的既成道路,其實與大法官 400
                   號解釋是不太一樣的,大家認為反正就是現有路段,像這類的現有路段以基

                   隆市來看其面積實在是太龐大了,我覺得市政府在財政上的負擔,是負擔不

                   起的。
              鄭議員文婷:

                   我們是否可以訂一個標準,譬如既成道路的巷道多寬,剛剛處長提到到麥金

                   路 3 巷,其實其巷道路幅是很寬的,像光華國宅成功一路 133 巷,其實路幅
                   也是蠻寬的,和我們一般觀念中認為的那種比較狹小之既成巷道是有些區

                   別,我們能不能先把這類的道路做一個盤整,將可能可以將其列為道路用地

                   的這些道路盤整出來,然後如果社區願意的話,再去與社區做相關的產權移

                   轉動作,日後就由市政府來統籌管理。本席為何要提這樣的建議呢?因為其
                   實有很多民眾常抱怨道路的品質不良,可能因為其社區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維

                   護,以致民眾在行方面的不便利,會有一些坑洞,甚至雨天,像現在的梅雨

                   季,雨下久一點或下大一點,道路就會損壞,民眾當然會期待公部門可以給
                   予協助,當然還是要考量市府財政的負擔,但能否在預算許可的範圍之內,

                   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努力?

              工務處張處長元良:
                   還是要跟鄭議員回報,我們現在看到的這些道路,有可能是當初蓋房子時所

                   私設的道路,倘若這類的道路後續要整個移給地方政府來維護管理,我覺

                   得,建商蓋好房子,所有的好處都獲得了,結果後續這些私設的道路,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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