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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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潮境保育區實施水陸遊憩人流管制措施,惟預約申請系統尚未建置完成,有待加強宣
           導相關限制事項,並注意管控系統完成時程:產業發展處衡酌潮境保育區人為干擾日漸嚴

           重,為兼顧生態保育及遊憩觀光,於 112 年 10 月 23 日公告修正「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水
           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有關限制事宜」,將既
                                                              圖 4 潮境保育區預約申請流程
           有保育區劃為「核心區」及向外延伸 55 公尺之
           「永續利用區」,「核心區」於每年 11 月至隔
           年 3 月全時段,及 4 月至 10 月每日 18 時至隔日
           7 時,全面禁止人員從事水域活動,並就遊憩人

           流及時間等訂有相關管制措施(圖 4),「永續
           利用區」則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等娛樂漁業行

           為,訂於 11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為全臺首個實
           施水陸域遊憩人流管制之海洋保護區,然產業
           發展處原規劃於 112 年 10 月底完成預約申請系
                                                         資料來源:整理自基隆市政府網站。
           統,嗣因執行進度落後,已同意廠商展延至 113
           年 1 月底前完成,又潮境保育區為北部主要潛水區域之一,潛水遊客能否充分瞭解管制措
           施,對於地區保育作為推動及觀光服務推展,均有相當程度影響,經函請市政府加強宣導相

           關限制事項,並儘速完成管控預約申請系統建置,以確保管制措施順利推動。據復:已完成
           潮境保育區預約申請系統,並召開座談會、張貼相關告示及於粉絲專頁提供圖文說明,加強
           宣導保育區管制措施。

             (二十)轄管漁業法規定之第二類漁港並列管本籍漁船(筏)數百艘,惟所

           轄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迄未研訂,又部分漁業證照管理及經營情形,尚有待加
           強管控事項,以有效提升漁港管理維護作業。

               依漁港法第 4 條規定,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基隆市轄內設有正濱(含八尺門漁港)及八斗子(含碧砂港

           區)2 處第一類漁港,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漁業署,另有外木山、望海巷、長潭里及大武崙等 4
           處第二類漁港,主管機關係基隆市政府,據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提供上開第二類漁港列管之本
           籍漁船(筏)清冊,截至 112 年底止,計有漁船(筏)536 艘,依上開清冊與轄內第一類及第

           二類漁港 110 年至 112 年底漁船進出港 19 萬餘筆紀錄資料分析比對結果,核有下列事項:
               1.依漁港法規定經管第二類漁港,惟迄未訂定所轄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標準:依漁港

           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向使用
           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免收管理費,其管理費收費類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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