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2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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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〆一、該自治條例自民國 91 年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部分
條文內容與現行原住民族尌業政策、實際需求及行政組
織名稱不符,亟需檢討修正。
二、建議修正重點如下〆
(一)第 4 條(原住民進用比例)〆建議明訂市府、公營
事業及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機構應進用原住民
員工比例,參照中央《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具體化進用比例標準與落實機制。
(二)第 6 條(設立基金專戶)〆建議明定設立「原住民
尌業促進基金專戶」,詳列其來源、管理方式與專
款用途,並增列年度預算提撥基準,以確保尌業促
進措施穩定推動。
(三)第 14 條與第 19 條(主管機關名稱)〆條文尚稱「民
政處」等舊稱,建議修正為現行「原住民族事務
所」,以反映組織改制後之實際業務職掌。
三、爰提本案,請市府儘速修正自治條例,健全原住民族尌
業保障制度,並提升行政執行效能。
本案已針對第 4、6、14、19 條擬具對照式修正建議,請
併案參酌辦理。
辦 法〆請市府責由原住民族事務所會同民政處儘速研擬修正草案,
並由綜合發展處協助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俾利盡速送請市議
會審議通過,強化本市原住民族尌業保障制度之法制基礎。
審查意見〆
議 決〆通過。
三、提 案 人〆楊秀玉副議長、陳明建議員
連 署 人〆林旻勳議員、連恩典議員
案 由 〆 建請市府修正(增訂)《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請審議。
說 明〆一、本自治條例自民國 90 年制定施行迄今,尚未辦理修正,
部分規定已不符現行都市發展與建築管理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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