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0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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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高考及格人員不相上下,具備擔任主管職之能力。
2.升等考詴制度早已不符實務需求
甲等特考已於民國 93 年(2004 年)廢止,現今簡任
人員主要由薦任人員受訓及格即具升等資格。
同理,薦任八、九職等也應比照簡任制度,取消升等
考,改採訓練及格作為主軸。
升等考詴具有高度形式化、與工作實務脫節,不利培
養實務型人才,也降低公務員進修動機。
3.升等管道過度依賴考詴,限制基層晉升動能許多基層
公務員雖具豐富實務經驗與專業能力,但因升等考錄
取率偏低,難以晉升薦任八、九職等。
形成升等瓶頸,進而導致人才流失與士氣低落,亦不
利組織活化與世代交替。
三、法令依據與參考規範
1.《公務人員法》相關條文
第 8 條〆公務人員依其資位、職責、能力,分為委任、
薦任、簡任三級。
第 10 條〆升任應依考詴、訓練、考績及年資等條件,
視職缺情形辦理。
☆ 此條已賦予訓練作為升遷條件之一,具法理基礎可
擴大訓練替代升等考詴之應用。
2.《文官培訓法》
第 3 條〆「文官培訓應依需用計畫、職務需要及人員特
性,規劃訓練課程,以提升人員知識、能力
與態度,強化施政效能。」
第 11 條〆「應辦晉升訓練,未完成者不得升任。」
☆ 已明訂晉升訓練為升遷門檻,可作為取消升等考
詴,改採訓練制度的法源依據。
3.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實施要點(由考詴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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