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6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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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房屋稅開徵 40 日(即每年 3 月 22 日、
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今年延至 6 月 2 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
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
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3)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
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 3 戶為限。
9.加強輔導 主動守護荷包
(1)自住房屋輔導設籍
因房屋稅新制施行,自住用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瞭解新規定,本
局貼心辦稅,主動挑檔,113 年先針對原按自住用稅率未設戶籍
案件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務必於 114 年 3 月 22 日(適逢假日,
展延至同年月 24 日),今年延至 6 月 2 日前申報。辦好戶籍登
記,共計 26,887 件;114 年針對上開案件仍未設立戶籍者,再
度寄發輔導通知書,共計 22,500 件。民眾接獲通知書時,僅需
在上述規定時間(即 114 年 3 月 24 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免再向
本局提出申報,本局會定期依戶政資料比對,符合資格者,將
享優惠稅率 1.2%(全國單一自住 1%)。
(2) 輔導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空(閒)置房屋適用較高稅率
非自住住家用稅率之案件,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宣導房屋稅新
制關於自住用房屋規定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之節稅方案,例
如出租達租金標準、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共計 5,340 件。
(3) 3 戶房屋現值在 10 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輔導擇定免稅
針對免稅房屋全國合計超過 3 戶之民眾,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
民眾擇優申請,共計 318 件。
(二)重行評定稅基,合理稅制
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行評定
1 次,本市房屋標準價格係於 111 年經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
定,迄今已逾 3 年,依上開規定本年度(114 年)應由不動產評價
委員會重新評定。
房屋標準價格主要係反映房屋建造成本,依財政部 110 年 8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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