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4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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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15291 號令公布,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
適用。本市亦於 113 年 12 月 17 日配合修正「基隆市房屋稅徵收
率自治條例」,修正重點
說明如下:
1.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
租 使 用 或 以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使 用 權 房 屋
並 供 該 使 用 權 人 自 住
使用者,稅率為 1.2%。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 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
以下者,稅率為 1%。
2.為鼓勵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出租且申報
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
1.5~2.4%。
3.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 年)內稅率範圍,酌調為
2%至 2.4%;超過 2 年的餘屋,則適用 3.6%至 4.8%。
4.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
使用者,調高稅率為 2.6%~4.8%,並採全數累進(超過一定戶數全
部戶數適用較高稅率)課徵。
5.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
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房屋(例如:租賃住宅、勞
工宿舍、公同共有房屋、公共設施及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
間等),除另有規定外,採單一稅率 2%,不計入房屋戶數及適用差
別稅率。但同時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5 類規定之本市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採單
一稅率 1.5%。
6.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為 2%。但空置未使用者,自中
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起,稅率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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