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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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設備未符合規定,經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改善,或已逾改善期限未完成,經處以罰鍰

           並再限期改善,惟期限已屆該局尚未辦理複查者,分別有10家及3家,經函請消防局妥為檢
           討,並積極辦理檢查及複查作業,以落實火災預防執行成效。據復:甲類以外場所計2家已

           完成檢查,至檢查未合格經限期改善者,除1家申請展延,並將持續追踨管制外,其餘均已
           複查合格或解除列管。

                (2)列管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並辦理檢查,惟有未於網站公開揭露達管制量 30 倍場
           所情形:消防局截至 112 年 9 月底止,列管轄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共計 34 家,其中依風

           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達管制量 30 倍之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                  圖 1  基隆市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分布

           處理場所,計 有 9 家          (  圖

           1),應依同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將放置地點、查閱

           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

           網站或公布欄。經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查詢消防局網站

           資料計列有 8 家,惟尚有台

           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六堵廠係於 112 年 8 月 11

           日提送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

           存場所變更儲存內容及數量
                                          資料來源:整理自基隆市消防局提供截至 112 年 9 月 30 日資料。
           圖說審查資料,復於 9 月 25

           日再提送竣工查驗資料,案內說明原場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為 15.98 倍,變更為
           97 倍,並經該局於同年 8 月 21 日及 10 月 2 日函復同意備查及符合規定,由於該場所儲

           存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管  制  量  已  達  30 倍以上,屬規定應將放置地點及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
           者  ,  惟  該  局  漏  未  即  時  更  新  公  開  資  訊  ,  經  函  請  消  防  局  檢  討  儘  速  依  規  定  辦  理  ,  以  利  外  界  瞭  解

           公共危險物品存放場所資訊。據復:已將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資訊更新於
           網站揭露。

                3.持續辦理消防廳舍改善工程,惟有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即施作,及完

           工後發生滲水等情事,均待檢討改善,以提升廳舍管理維護作業。


                                                  乙-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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