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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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設備未符合規定,經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改善,或已逾改善期限未完成,經處以罰鍰
並再限期改善,惟期限已屆該局尚未辦理複查者,分別有10家及3家,經函請消防局妥為檢
討,並積極辦理檢查及複查作業,以落實火災預防執行成效。據復:甲類以外場所計2家已
完成檢查,至檢查未合格經限期改善者,除1家申請展延,並將持續追踨管制外,其餘均已
複查合格或解除列管。
(2)列管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並辦理檢查,惟有未於網站公開揭露達管制量 30 倍場
所情形:消防局截至 112 年 9 月底止,列管轄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共計 34 家,其中依風
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達管制量 30 倍之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 圖 1 基隆市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分布
處理場所,計 有 9 家 ( 圖
1),應依同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將放置地點、查閱
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
網站或公布欄。經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查詢消防局網站
資料計列有 8 家,惟尚有台
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六堵廠係於 112 年 8 月 11
日提送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
存場所變更儲存內容及數量
資料來源:整理自基隆市消防局提供截至 112 年 9 月 30 日資料。
圖說審查資料,復於 9 月 25
日再提送竣工查驗資料,案內說明原場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為 15.98 倍,變更為
97 倍,並經該局於同年 8 月 21 日及 10 月 2 日函復同意備查及符合規定,由於該場所儲
存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管 制 量 已 達 30 倍以上,屬規定應將放置地點及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
者 , 惟 該 局 漏 未 即 時 更 新 公 開 資 訊 , 經 函 請 消 防 局 檢 討 儘 速 依 規 定 辦 理 , 以 利 外 界 瞭 解
公共危險物品存放場所資訊。據復:已將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資訊更新於
網站揭露。
3.持續辦理消防廳舍改善工程,惟有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即施作,及完
工後發生滲水等情事,均待檢討改善,以提升廳舍管理維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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