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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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值之 1.5%,最高不
                      圖 1  基隆市稅課收入及房屋稅徵收情形
                                                                     得超過 3.6%,各地方政府
                                                                     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惟因各該非
                                                                     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

                                                                     係採直轄市及縣(市)歸戶

                                                                     方式,無法真實反映納稅義
                                                                     務人於全國持有房屋戶數情

                                                                     形,復於 113 年 1 月修正房
                                                                     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其修

                                                                     正重點包括以納稅義務人持
                                                                      有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繼

           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 2%至 4.8%,且地方政府均

           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及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
           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為 1%,並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
           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等,該條文於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自 114 年 5 月起課徵。

           又查全國 22 個地方政府計有 12 個市縣於上開條例修正前,已實施差別稅率,本室前於 112

           年 4 月間業函請稅務局研酌妥處,嗣考量民眾房貸負擔率及房價所得比為全國最低等因素,
           迄未研提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課徵差別稅率相關規定,惟查上開房屋稅條

           例修正後,差別稅率之訂定已為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經函請市政府通盤評估其對房屋
           稅課收入、徵收作業、地區房屋租金及房價之整體影響,並督促稅務局注意配合規劃相關作

           業時程,俾及時修正有關法規,依評估結果妥謀因應措施,以落實居住正義政策目標。據
           復:已研析房屋稅條例修正對基隆市歲入及房價整體影響並提出分析報告,及將修正基隆市

           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提高對非住家空置房屋稅徵收率,參考財政部訂頒之差別稅率相關
           標準,訂定基隆市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四)111 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

               本室於 111 年度審核報告內列重要審核意見 3 項,經賡續追蹤查核實際辦理結果,仍待
           繼續改善者 1 項、已研謀改善或依改善措施持續辦理者 2 項(表 2),其中仍待繼續改善

           者,經再研提審核意見 1 項通知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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