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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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私有土地,涉有供住宅、倉儲、製造

        業、服務業等使用情形: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
        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 17 條規定外,統按 6‰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

        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經查 112 年度基隆市私有土地中,經稅務局核定純
        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者計 108.47 公頃,經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109 至 110 年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GIS 地籍圖圖檔等資料比對結果,發現基隆市依公共設施保留地稅

        率核課地價稅之私有土地,涉有供住宅、倉儲、製造業、服務業、零售批發及建築用地等使
        用者,面積計 42 萬餘平方公尺,經函請稅務局查明該等土地是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

        規定,及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課徵情形,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妥處。據復:非屬公共設施
        用地或已非留待將來供政府及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計 26 筆土地,已依

        規定補徵地價稅額 482 萬餘元,並就前開土地上未設房屋稅籍之 8 筆建物,輔導納稅義務人
        新設房屋稅籍,嗣後將加強辦理稅籍清查作業。

            (2)部分課徵田賦之私有土地,涉有供住宅、倉儲、製造業等非農業使用情形:依土
        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

        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徵收田賦。經查 112 年度基隆市私有土地經稅務局核定課徵田賦者計
        1,089.62 公頃,經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109 至 110 年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GIS 地籍圖

        圖檔等資料比對結果,發現基隆市原課徵田賦之土地,涉有供住宅、倉儲、製造業、服務業
        及殯葬設施等非農業使用情形,面積計 10 萬餘平方公尺,經函請稅務局查明前開土地地價

        稅及房屋稅課徵情形,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妥處。據復:未作農業使用之 92 筆土地,已
        依規定補徵地價稅額,並就前開土地上未設房屋稅籍建物,輔導納稅義務人新設房屋稅籍,

        嗣後將加強辦理稅籍清查作業。
             2.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公布施行,惟對於地區稅收、整體房價或
        房屋租金之影響,尚待通盤檢討評估,並注意配合辦理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

        稅率相關法規修正事宜,以實現居住正義政策目標。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

        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經查基隆市近 5 年度(108 至 112 年度)房屋稅收
        入介於 7 億 5,822 萬餘元至 7 億 6,917 萬餘元間,占地方稅稅課收入比率均逾 20%(圖 1)。

        按近年全國房價逐漸上漲,政府為實現居住正義,保障自住權益,抑制房產炒作,考量原房

        屋稅條例第 5 條雖已規定,非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


                                                乙-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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