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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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以電子票證及行動支付繳納戶政規費統計
單位:件、%
電子票證悠遊卡 信用卡及手機行動支付
項目 合計數
年度 (C)
件數(A) 比率(A/C×100) 件數(B) 比率(B/C×100)
110 181,264 3,736 2.06 29 0.02
111 188,482 4,748 2.52 1,174 0.62
112 206,938 4,978 2.41 1,205 0.58
註:1.110 年 11 月新增信用卡及手機行動支付繳納規費服務。
2.資料來源:整理自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提供資料。
2.受理道路挖掘申請案件,惟路面修復費計收、挖掘許可補辦或續證,核
有未盡周妥或未依規定辦理,並有未依限完成現場勘驗程序等情事,均待檢討
改善,以落實控管案件作業期程。
市政府為妥善管理基隆市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鋪設,訂有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
例,規定混凝土路面之道路權責主管單位為各區公所,復為核算及收取路面修復費,另訂定
基隆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收費標準作業辦法,據以辦理。經查各區公所執行情形,核有下
列事項:
(1)部分道路挖掘案件核有未依收費標準收取路面修復費,及未於規定期限補辦搶修
許可等情事,均待檢討妥處:依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規定略以,為維持交
通或維護公共安全認有必要時,市政府得指定路線或區域,禁止或限制挖掘道路,管線單位
因配合民生所需,必須於禁挖期間申請挖埋者,應依基隆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收費標準作
業辦法第 5 條規定,按路面材質收費標準加計 50%。經抽查 110 至 112 年受理道路挖掘申請
案件,核有部分案件於禁挖期間進行施工,惟區公所未依前開規定加收 50%路面修復費情
形。復依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及民生需求須緊急搶
修時,得隨時挖掘搶修,並應於施工 3 日內向權責主管單位補辦搶修許可作業。經抽查同期
間緊急搶修挖掘案件,核有部分管線單位未於施工 3 日內補辦搶修許可作業,其中甚有逾 3
個月始補辦,惟區公所亦未依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20 條規定處以罰鍰等情事。
以上,經函請市政府督促檢討妥處。據復:將加強審核道路挖掘申請案件,及控管緊急搶修
案件補辦許可作業,並依規定補收路面修復費及辦理裁罰事宜。
(2)部分道路挖掘案件核有已逾完工期限,惟未申報完工或辦理續證情事,及部分已
申報完工案件,惟尚未完成現場勘驗,均待檢討改善:市政府為加強管理道路挖掘案件,建
置基隆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各權責主管單位透過系統,受理申請及控管辦理期程。依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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