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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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以電子票證及行動支付繳納戶政規費統計
                                                                                  單位:件、%
                                            電子票證悠遊卡                    信用卡及手機行動支付
                  項目       合計數
             年度             (C)
                                        件數(A)      比率(A/C×100)      件數(B)       比率(B/C×100)
                110       181,264       3,736          2.06             29          0.02
                111       188,482       4,748          2.52          1,174          0.62

                112       206,938       4,978          2.41          1,205          0.58
             註:1.110 年 11 月新增信用卡及手機行動支付繳納規費服務。
                2.資料來源:整理自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提供資料。
               2.受理道路挖掘申請案件,惟路面修復費計收、挖掘許可補辦或續證,核

           有未盡周妥或未依規定辦理,並有未依限完成現場勘驗程序等情事,均待檢討
           改善,以落實控管案件作業期程。

               市政府為妥善管理基隆市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鋪設,訂有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

           例,規定混凝土路面之道路權責主管單位為各區公所,復為核算及收取路面修復費,另訂定
           基隆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收費標準作業辦法,據以辦理。經查各區公所執行情形,核有下
           列事項:

               (1)部分道路挖掘案件核有未依收費標準收取路面修復費,及未於規定期限補辦搶修

           許可等情事,均待檢討妥處:依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規定略以,為維持交
           通或維護公共安全認有必要時,市政府得指定路線或區域,禁止或限制挖掘道路,管線單位
           因配合民生所需,必須於禁挖期間申請挖埋者,應依基隆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收費標準作

           業辦法第 5 條規定,按路面材質收費標準加計 50%。經抽查 110 至 112 年受理道路挖掘申請
           案件,核有部分案件於禁挖期間進行施工,惟區公所未依前開規定加收 50%路面修復費情

           形。復依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及民生需求須緊急搶
           修時,得隨時挖掘搶修,並應於施工 3 日內向權責主管單位補辦搶修許可作業。經抽查同期

           間緊急搶修挖掘案件,核有部分管線單位未於施工 3 日內補辦搶修許可作業,其中甚有逾 3
           個月始補辦,惟區公所亦未依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20 條規定處以罰鍰等情事。

           以上,經函請市政府督促檢討妥處。據復:將加強審核道路挖掘申請案件,及控管緊急搶修
           案件補辦許可作業,並依規定補收路面修復費及辦理裁罰事宜。
               (2)部分道路挖掘案件核有已逾完工期限,惟未申報完工或辦理續證情事,及部分已

           申報完工案件,惟尚未完成現場勘驗,均待檢討改善:市政府為加強管理道路挖掘案件,建

           置基隆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各權責主管單位透過系統,受理申請及控管辦理期程。依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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