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6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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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施辦法第 5 條(112 年 3 月 22 日施行)辦理至
少 2 小時戒菸教育。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
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戒菸
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接受戒菸教
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辦理方式:
(1) 建立「吸菸學生輔導名單」(保密處理):與導師、
輔導室合作,對有吸菸傾向學生建立追蹤機制。
(2) 個別輔導或小團體戒菸班:可與校護、輔導老師
合作開設「改變行為」的心理輔導小組。
(3) 轉介外部戒菸資源:與地方衛生所合作,提供免
費戒菸門診資訊或入校辦理戒菸課程。
(六) 特殊教育轉介與教育權益
1. 本府要求各級學校務必建立特殊教育轉介機制,學
校在轉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前,能提供轉介前介
入,並確認一般輔導無效後,依程序提報學生參與
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該要求並列為學校特教評鑑指
標,將此納入學校考核辦理。
2. 透過轉介後予以提報特教鑑定,113 學年度辦理之
鑑定安置會議,場次及人數分述如下:(1)113 學年
度第 1 學期身障學生期初鑑定安置會議:158 人;
(2)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身障學生期中鑑定安置會
議:357 人(3)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身障學生期初鑑
定安置會議:190 人;(4)114 年度新生入學鑑定安
置會議會議:299 人;(5)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身障
學生期中鑑定安置會議:563 人;113 學年度臨時鑑
定安置會議(基特):6 人。
3. 學生經鑑定取得特教資格後,本府要求學校應依特
殊教育法,為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計畫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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