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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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機關查核情形
本室查核體育場辦理田徑場改善工程執行情形,發現尚待檢討改進及相關機關函復內容,
歸納摘述如次:
1.田徑場改善工程雖於招標文件明定須具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優良廠商資格,
始可減收履約保證金,惟於辦理得標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審查階段,無視未符合該會認定之優
良廠商資格,卻不當審認予以減收履約保證金;嗣與廠商終止契約後,亦未能積極追繳補足履
約保證金差額,損及機關權益:田徑場改善工程於 110 年 1 月 7 日經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結
果,由投標廠商以 4 億 1,640 萬餘元得標承攬,按投標須知規定,依工程契約金額計算,履約
保證金應為 4,164 萬餘元,惟查得標廠商非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
商,體育場審查人員於辦理得標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審查階段,卻以該廠商檢附財團法人台北
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出具之優良廠商複評合格函文影本文件為由,認定其具備優良廠商資
格,同意其履約保證金減半繳納為 2,082 萬餘元,本案得標廠商未符田徑場改善工程投標須知
第 41 點得減收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體育場卻不當審認同意減收其履約保證金,不符招標文件規
定;又查體育場與得標廠商於 111 年 10 月 20 日終止契約,迄至 112 年 5 月底止,已逾 7 個
月,期間僅 3 度函催追繳補足履約保證金差額,惟均未獲復,該場對於得標廠商遲未補繳情
事,處理有欠積極,經函請市政府確實督導查明妥處。據復:經多次向廠商追討無果,已進行
民事訴訟求償,並檢討相關人員違失責任。
2.體育場未依契約督促得標廠商積極施工,開工後 1 年 8 個月餘工程實際累計進度僅 8.49
%,復未能即時積極處置得標廠商延誤工程進度及履約期限情事,嗣經終止契約重新發包接續
工程,完工期限遞延近 3 年,且增加公帑不經濟支出:廠商於 110 年 2 月 18 日開工,根據監造
廠商提送之 110 年 10 月至 111 年 6 月工作月報及監工日報表,得標廠商於拆除田徑場主建築
後,至 110 年 11 月之累計工程進度 6.07%,自當日起即有進度落後情形,隨後落後情形持續
擴大,111 年 2 月累計落後進度達 14.92%,3 月 30 日累計工程進度落後達 21.17%,體育場雖
於 111 年 4 月接獲監造廠商發函通知工程進度已落後逾 20%,惟無積極處置作為,放任得標廠
商延後工程進度,並使落後幅度再度擴大,至 111 年 6 月甚達 54.32%,且 110 年 11 月至 111
年 6 月,實際累計進度僅增加 1.47%,工程進度顯已停擺。該場直至 111 年 7 月始函文通知得
標廠商,後於同年 8 月簽准依田徑場改善工程契約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與得標廠商辦理終止契
約,該場未依契約規定及時積極處置得標廠商延誤工程進度及履約期限等情事;另經重新辦理
接續工程招標及發包作業,又因主要材料物價上漲增加公帑支出,且完工期限預計延至 114 年
9 月,已遞延近 3 年,經函請市政府確實督導查明妥處。據復:將針對延宕完工時程與增加公
帑支出等情事,一併向廠商求償,另將確實注意加強接續工程進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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