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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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經函請環保局研謀改善,並儘速完成底渣處理及辦理封場復育作業,以落實資源
循環利用及環境永續發展。據復:1.飛灰穩定化物處理計畫(開口合約)113 年度採購案
已提前至 112 年底前辦理並已決標;2.經持續督促廠商,已於 113 年 5 月完成底渣處理;
3.已函請廠商檢討辦理,如未能依現況確實修正封場復育計畫,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
規定處理;4.對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已研擬建立跨局處整合平
台,與辦理道路試驗計畫個案分享,及規劃自辦底渣篩分廠或扶植既有機構轉型等短中
長期方案。
(四)持續辦理空氣及噪音污染防制業務,惟間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到檢率
尚待提升,與固定污染源場所使用管制物質未擬訂緊急應變措施,及噪音管制
作業執行未盡周延等情事,均待檢討改善,以維護空氣品質及環境安寧。
環保局為維護空氣品質及環境安寧,持續辦理露天燃燒、噪音污染稽查取締、機車排
氣定期檢驗、船舶排煙稽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等稽查業務,112
年度於空氣及噪音管制業務計畫編列預算 3 億 8,671 萬餘元,決算數 3 億 8,663 萬餘元,執
行率 99.98%。經查其執行情形,核有:1.基隆市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112 年截至 9 月底止應
到檢數 96,190 輛,實際到檢數 72,285 輛,到檢率 75.15%,排名全國 22 市縣第 17 名,有
待加強通知車主辦理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以提升執行成效;2.依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
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場所使用甲苯等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
制物質,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執
行,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固
定污染源完成檢測後翌日起 30 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傳輸方式向公私場所所在
之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但執行戴奧辛、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檢測之申報期間,得延長 30
日。惟查部分固定污染源場所核有使用甲苯管制物質卻未擬訂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或申報戴
奧辛定期檢測結果日數逾 60 日等情事,均與上開規定未符;3.環保局自 112 年 9 月 1 日起
推動基隆港空氣品質維護區內船舶停泊時間超過 2 小時以上,具備受電設施且有用電需求
時,應使用岸電,並已建置低壓岸電 13 處,可供港勤拖船、清潔船及海巡艦艇等中小型船
舶使用,惟尚未建置高壓系統,無法提供觀光郵輪等大型船舶受電設施使用,影響空氣污染
防制成效;4.環保局為執行露天燃燒、紙錢減量及噪音污染稽查取締及輔導工作,持續委託
廠商辦理相關管制計畫,惟查基隆市民陳情機動車輛噪音且有記載陳情時段案件由 110 年度
34 件、111 年度 64 件,逐年升高至 112 年度截至 9 月底止 73 件,各該期間檢舉案件以夜間
時段(下午 18 時至上午 6 時)為主,分別有 34 件、63 件及 68 件,占各該期間有記載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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