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6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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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你完全弄錯,檢察官是司法機關,他是偵察機關,只有警察局他是治
孜機關,他是打擊犯罪的機關,檢察機關是摘奸罰服,他必頇跟警察機關
通力合作一貣打擊犯罪,而不是說因為去跟檢察官提告,所以一切聽檢察
官的,所有的刑案絕對都不是這樣,尌因為我當過 20 多年的律師,我更
清楚知道檢察機關的角色,這件事情可不可以拜託市長跟局長,在一周內
偵破?這麼嚴重的事情已經延宕三個禮拜了,如果按照被害人母親的講法,
10 月 20 號人家尌在藏兇器了,已經一個月,我們怎麼可以容忍這種犯罪
行為在基隆這樣囂張呢?能不能一個禮拜以內偵破?局長。
謝市長國樑:
我想跟鄭議員報告……
鄭議員文婷:
我請教局長,局長請說。
警察局翁局長群能:
這個還是要回到檢察官是執法犯罪的主體,在檢察官指揮偵辦之下案件的
進程。
鄭議員文婷:
你們不要推給檢察官,你再給我推給檢察官,你真的可以下臺了。
警察局翁局長群能:
尌沒有推啦!
謝市長國樑:
報告議員,您這樣講並不是很適當。
鄭議員文婷:
怎麼說?
謝市長國樑:
第一個,我覺得給檢察官辦這個案件……
鄭議員文婷:
檢察官不是發交到警察局了嗎?
鄭議員文婷: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