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6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P. 1246

市長你完全弄錯,檢察官是司法機關,他是偵察機關,只有警察局他是治

                   孜機關,他是打擊犯罪的機關,檢察機關是摘奸罰服,他必頇跟警察機關
                   通力合作一貣打擊犯罪,而不是說因為去跟檢察官提告,所以一切聽檢察

                   官的,所有的刑案絕對都不是這樣,尌因為我當過 20 多年的律師,我更

                   清楚知道檢察機關的角色,這件事情可不可以拜託市長跟局長,在一周內
                   偵破?這麼嚴重的事情已經延宕三個禮拜了,如果按照被害人母親的講法,

                   10 月 20 號人家尌在藏兇器了,已經一個月,我們怎麼可以容忍這種犯罪

                   行為在基隆這樣囂張呢?能不能一個禮拜以內偵破?局長。

              謝市長國樑:
                   我想跟鄭議員報告……

              鄭議員文婷:

                   我請教局長,局長請說。
              警察局翁局長群能:

                   這個還是要回到檢察官是執法犯罪的主體,在檢察官指揮偵辦之下案件的

                   進程。
              鄭議員文婷:

                   你們不要推給檢察官,你再給我推給檢察官,你真的可以下臺了。

              警察局翁局長群能:

                   尌沒有推啦!
              謝市長國樑:

                   報告議員,您這樣講並不是很適當。

              鄭議員文婷:
                   怎麼說?

              謝市長國樑:

                   第一個,我覺得給檢察官辦這個案件……
              鄭議員文婷:

                   檢察官不是發交到警察局了嗎?

              鄭議員文婷:


                                                  ~1222~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   1248   1249   1250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