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2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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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第二預備金於 114 年度編列 2,700 萬元,於各縣市中
                       排名第 19 名(較 113 年度上升一名)。
                       (1.臺北 7.4 億元;2.台中 5 億元;3.新北 4 億元;4.桃園 4 億元;
                       5.臺南 4 億元;6.高市 4 億元;7.竹縣 4 億元;8.竹市 3.1 億元;9.

                       南投 1.5 億元;10.雲林 1.2 億元;11.彰化 1 億元;12.苗栗 1 億元;
                       13.嘉縣 0.8 億元;14.屏東 0.7 億元;15.臺東 0.6 億元;16.花蓮 0.6
                       億元;17.宜蘭 0.5 億元;18.金門 0.4 億元;19.基隆 0.27 億元;20.
                       嘉市 0.15 億元;21.連江 0.15 億元;22.澎湖 0.15 億元)

          三、動支條件及限制:
               (一)依預算法第 70 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31 點規定
                       ,各機關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
                       費確實無法容納時,得經報請市府核准後,始得申請動支

                       第二預備金;事後由市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議會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二)依預算法第 22 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31 點規定

                       ,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不得動支第
                       二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同前
                       開要點第 32 點規定,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經報
                       請核准後,每筆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除緊急災害
                       外,縣(市)政府應先函送議會備查。
                (三) 實務面上,時有各機關於年度中獲中央相關補助計畫經費,

                       而辦理追加預算或墊付於時效上不及因應,為利計畫及時
                       推動,爰依預算法第 70 條第 3 款規定動支。此外,本處另
                       行通知各機關,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
                       留,或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執行完竣如

                       有經費賸餘者,即辦理註銷,避免影響預算執行率。
          四、以上,敬會各議座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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