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8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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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本市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計有公共汽車
                           管理處 1 個營業基金,以及醫療作業基金(衛生局所屬
                           各區衛生所及市立醫院)、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公共造
                           產基金、都市發展與都市更新基金、軌道建設發展基金
                           5 個作業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

                           基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4 個政
                           事基金。
                                114 年度本市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併同總預算案
                           於 113 年 10 月 15 日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                          貴會
                           審議,審議結果為總收入(基金來源)計列 105 億 6,431

                           萬 8,000 元,總支出(基金用途)計列 108 億 3,673 萬
                           4,000 元。本案經本府於 113 年 12 月 13 日發布實施。
                   (二)編具 113 年度本市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數額表函請                                    貴會
                           審議,以完成法定程序
                                113 年度本市第二預備金預算編列 2,700 萬元,年

                           度進行中為因應各機關單位施政需要,依照行政院頒布
                           之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31 點規定,如有合於預
                           算法第 70 條各款情事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
                           實無法容納,陳報本府核准動支計 2,247 萬 9,080 元;
                           並依上開預算法規定於年度終了,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

                           數額表,經 貴會於 114 年 3 月 24 日以基會議二字第
                           1140500152 號函審議通過在案。
                   (三)籌編 114 年度本市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以應
                           市政推動需要
                                自本市 114 年度總預算公布實施以來,各單位均能

                           依照法定預算數及計畫預定進度覈實執行;惟年度進行
                           中,中央各部會陸續核定補助案,或所辦事業因重大政
                           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等,均需透列預算程序始可據以執
                           行,爰依預算法第 79 條及行政院 113 年 4 月 29 日院授
                           預字第 1130101182 號函定之「114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六點規定,籌編本市 114 年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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