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8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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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略以,退休人員如         :自願退休  歲。   歲,  50 :自願退休年齡為  小時輪值服勤,救災救護任務內容隨  日完成第一階段組織擴編 , 編  人,持續朝向機  38












            辦理情形     77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 資,依規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茲因消防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專業性,考量人員體能因 素,爰中央訂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簡稱危勞職 務)降低退休年齡的規定,查現行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 警正以下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如下:  第一類消防人員(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  60 歲,屆齡退休年齡為 第二類消防人員 (小隊長、隊員)  歲。   59  24 時變化,技術專業不斷更新,危勞性及辛勞性程度高,倘 擬聘用退休消防人員,雖本身已具備消防長才,仍應思慮 實務面工作內容編排及其屬性是否體力所能負荷、技術能 力需否再提升,始能發揮工作效益。   1  月  3  年  113  人,共增加  363  人增加至 關擴編及增加預算員額,日後將能提列更多考試配賦員額 以爭取正式人員;另將充分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勤務,如義 勇消防人員或








               復市議會。   回復內容如下: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5  年齡為  屆齡退休年齡為  考量消防工作係屬  本市消防局已於  325  制員額由  救護效能。




                  二、   (一)    (二)        1.    2.    (三)           (四)

            承辦單位                                                                      61




               超時未補休時數過高之困境,建 請基隆市消防局研議聘用退休  消防員之可行性。




            案由








            提案人

         次臨時會一般議決案   議會文號







         9~11

         屆第  市府文號
         20
            編號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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