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8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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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略以,退休人員如 :自願退休 歲。 歲, 50 :自願退休年齡為 小時輪值服勤,救災救護任務內容隨 日完成第一階段組織擴編 , 編 人,持續朝向機 38
辦理情形 77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 資,依規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茲因消防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專業性,考量人員體能因 素,爰中央訂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簡稱危勞職 務)降低退休年齡的規定,查現行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 警正以下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如下: 第一類消防人員(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 60 歲,屆齡退休年齡為 第二類消防人員 (小隊長、隊員) 歲。 59 24 時變化,技術專業不斷更新,危勞性及辛勞性程度高,倘 擬聘用退休消防人員,雖本身已具備消防長才,仍應思慮 實務面工作內容編排及其屬性是否體力所能負荷、技術能 力需否再提升,始能發揮工作效益。 1 月 3 年 113 人,共增加 363 人增加至 關擴編及增加預算員額,日後將能提列更多考試配賦員額 以爭取正式人員;另將充分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勤務,如義 勇消防人員或
復市議會。 回復內容如下: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5 年齡為 屆齡退休年齡為 考量消防工作係屬 本市消防局已於 325 制員額由 救護效能。
二、 (一) (二) 1. 2. (三) (四)
承辦單位 61
超時未補休時數過高之困境,建 請基隆市消防局研議聘用退休 消防員之可行性。
案由
提案人
次臨時會一般議決案 議會文號
9~11
屆第 市府文號
20
編號
第
~2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