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處
質詢一:
“ 基隆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其違建須於 84 年 1 月 1 日前已存
在之建築物,然此類建築有於在 84 年前既已存在,惟無法提出證明前以
佐證,而僅以稅務單位所提供之“ 房屋稅籍證明書 ”始可證明才能修
繕,即無他法可以證明,如門牌證明書亦無法提出做為佐證,限制市民
住的權益,敬請提出改進之策。
居住權是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已不得現實之措施應適時修訂。
質詢二:
市長施政總報告中,於七堵地區即將興建 450 戶社會住宅,5 月份已統包
上網招標,115 年預訂營運,其中保留四成予弱勢戶,請說明“ 原住民
身分
”者亦屬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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