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基隆市議會第19屆第7次定期會暨第19-21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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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前,本市有許多公共工程及市有建築物興建工程正在進行,根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經濟部能源局《公共工程或公有建
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第一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
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物計畫規
劃設計階段,除防(救)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國防戰備設施工程等
等工程外,應評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可行性。若符合該設置
條件第三點條件並經評估可行時,應優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敬請市府提供:城際轉運站、城市博覽會服務核及其他目前正在興
建之市府建物工程,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公共工
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規定,於設計規劃階
段進行之再生盟員發電設備評估設置可行性資料。
四、光害防治與螢火蟲調查
(一)光害陳情主要負責單位確認
經環保局於業務報告中回覆,「光污染自治條例」目前「尚無急迫性」,若有
光害相關陳情,環保局會採取勸導並根據環保署《光污染管理指引》建請業
者參考改善,而本辦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致電環保局陳情光汙染案件被告
知環保局目前無法可管,亦無法勸導,敬請詳細說明如民眾目前有光害或
光汙染問題,該撥哪支電話?找哪個科室?才能獲得應有的協助?
(二)光汙染自治條例無急迫性之理由
如環保局有確實執行光汙染或光害案件之相關勸導,倘若製造光害者不願
改善,能有否其他作為來敦促改善?如果沒有,為何能夠宣稱「光污染自
治條例」目前「尚無急迫性」呢?
(三)螢火蟲復育計畫相關配套
本市產發處已投入經費進行螢火蟲復育,然而傷害螢火蟲棲地最大的原因
就是光害,目前科學已顯示,在路燈上包螢光紙對於降低光害沒有用(藍
光之波段對螢火蟲族群影響不是螢光紙可以抵銷的)。
請產發處與工務處說明針對螢火蟲復育區降低光害之配套,而本市尤以非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劃要求搭配路燈之處(如人行步道)卻浮濫設置
高度極高、照度與輝度路燈之理由,請工務處說明除包裝螢光紙此類科學
無效之手法外改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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