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4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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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100%
及貨物稅總收入之 10%。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 4%為特別
統籌分配稅款,係留作特殊狀況時之緊急財源,由行政院
依實際情形分配之,其餘 96%為普通統籌稅款。普通統籌
稅款分配至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離島三縣,其分配方
式如下:
1.直轄市、縣市分配 90.5%,分配權重為營利事業營業額 30%、
人口數 45%、土地面積 10%、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 10%、
非課稅收入占自籌財源比例 5%。
2.鄉鎮市分配 5%,依編制人員與基本建設需求制訂公式分
配。
3.離島縣市分配 2.5%,同縣市分配權重。
4.直轄市分配 2%,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行政院於 114 年 4 月 22 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將針對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向憲
法法庭提出釋憲,尋求憲政救濟,爰財政收支劃分法未來
仍可能有重大變數,本府將審慎以對預為因應。
二、去年颱風災後復原獲中央預算補助部份及其使用情形
(一)本府向行政院申請 113 年 9 月豪雨及山陀兒颱風及康芮
颱風災後復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共 75 件,申請金額 7 億
6,530 萬元;核給件數 72 件,補助金額 3 億 9,267 萬
6,000 元,其中德和國小後方邊坡災後復建工程及環保局
清潔大樓崩滑區復原加固工程,因地質狀況須辦理先期
評估始能擬定後期工程施作方案,爰先核給地質鑽探及
規劃設計費,工程費另案核定,此 2 案工程費合計 2 億
1,032 萬元,故本案總補助經費預計為 6 億 0,299 萬 6,000
元。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
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1.復建工程原核定經費未達一千萬元之案件,應於災害發
生後八個月內完工;未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者,應於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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