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1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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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項。                      一,且人力僅配置 1
                  三、行政資訊組:關於                 三、法制室:掌理法制                   員,致本會各單位業
                       資訊管理、公共關                   事項。                     務分配與人力配置
                       係、新聞聯繫、各                                           有失衡之情形,且其
                       項活動舉辦及其                                            他縣市議會已有檢
                       他涉外事務之協                                            討法制單位改設其
                       調與聯絡等事項。                                           他單位案例。
                                                                     三、茲為因應議員問政以
                                                                          簡報、影片播放等電
                                                                          子多元方式替代口
                                                                          頭或書面質詢之趨
                                                                          勢,並為提昇議事直
                                                                          播品質及內容,以增
                                                                          進本會行政效能,宜
                                                                          設專責單位負責。爰
                                                                          將法制室改制為行
                                                                          政資訊組,將資訊業
                                                                          務、公共關係、新聞
                                                                          聯繫及其他涉外事
                                                                          項劃入該組;法制業
                                                                          務  併  入  議  事  組  辦
                                                                          理,並更名為議事法
                                                                          制組。
                                                                     四、相關立法例:
                                                                          雲林縣議會組織條
                                                                          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略以:「本會設下列
                                                                          各組,分別掌理有關
                                                                          事項:一、議事法制
                                                                          組:關於議事日程之
                                                                          編  擬  ……及人民請
                                                                          願案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                                           增列第二項,明訂第二十
                  例自公布日施行。                                           七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十  四  年  ○  月
                  ○日修正之條文,自一
                  百  十  四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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