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0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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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附件
基隆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基隆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係
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所授權訂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十三日公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十次修正。
茲為因應本會任務需要,完善內部行政單位業務功能,爰配合修正本自
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法制室業務移入議事組,並更名為議事法制組;原法制室改設為行政
資訊組,辦理資訊業務、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及其他涉外事務等事項。(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訂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基隆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下 一、「地方立法機關組織
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 列各組、室、分別掌理 準則」第三十條略
事項: 有關事項: 以:「地方立法機關
一、議事法制組:關於 一、議事組:關於議事 之行政單位組織如
議 事 日 程 之 編 日程之編擬、會議 下 : … 二、縣(市)
擬、會議之準備、 之準備、紀錄之整 議 會 置 秘 書 長 一
紀錄之整理、議案 理、議案及人民請 人;下分設組、室辦
及 人 民 請 願 案 之 願案之處理、議事 事。其縣(市)人口
處理、議事錄及公 錄及公報(會訊) 未滿五十萬人者,得
報(會訊)之彙編 之 彙 編 及 新聞聯 設五組、室;…」
及法制等事項。 繫等事項。 二、依前開準則規定,本
二、總務組:關於文 二、總務組:關於文 會僅得設五個組、
書、檔案、出納、 書、檔案、出納、 室,目前除人事、會
財 產 、 物 品 、 車 財 產 、 物 品 、 車 計一條鞭單位外,另
輛、廳舍、安全、 輛、廳舍、安全、 設置議事組、總務組
集會、工友及員工 集會、工友及員工 及法制室。其中法制
福 利 之 管 理 等 事 福 利 之 管 理 等 事 室業務功能過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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