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0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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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歲之市民
1130245572 歲)市民、未具有下 65
日基府社救壹字第 55 日前設籍本市且年滿 「基隆市敬老三節慰問(助)金自治條例」訂有「符
辦理情形 (一)「基隆市敬老三節慰問(助)金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 「符合最後設籍日於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前設籍本市且繼 歲(原住民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發給三節慰問金」: 3.已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5.已接受政府補助或收容安置者 , 但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 30 8.在核發各該節日慰問金之最近三年內每年未居住超過 183
月 23 65 2.已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月 11 戶籍遷出再遷回本市未滿一年者。
10 1.已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 年
年 6.因案服刑在執行中者。 90
113 函復市議會。 續設籍居住之年滿 4.已領有老農津貼者。 不在此限。 天之市民。 9.已領有國民年金者。
一、本案業於 二、回復內容如下: 7.原於民國 (二)謹查,
承辦單位 元 53
元)應恢復許財利前 元或者調整 1500 為體現敬老無差別,本市目前排社會處
案由 2000 除已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發給 三節敬老金部分應予修正改為 全面發放,以具體實踐老吾老以
1000 市長時期發給 為與鄰近的新北市一樣 較為合情合理。 及人之老精神。
發給
提案人 韓世昱
次臨時會一般議決案 議會文號
9~11 1130137491 1130500573
屆第 市府文號
20
編號 127
第
~2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