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0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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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歲之市民
                           1130245572    歲)市民、未具有下                 65




                           日基府社救壹字第      55                        日前設籍本市且年滿      「基隆市敬老三節慰問(助)金自治條例」訂有「符




            辦理情形                    (一)「基隆市敬老三節慰問(助)金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 「符合最後設籍日於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前設籍本市且繼  歲(原住民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發給三節慰問金」:   3.已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5.已接受政府補助或收容安置者 , 但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  30 8.在核發各該節日慰問金之最近三年內每年未居住超過 183



                           月  23         65       2.已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月  11 戶籍遷出再遷回本市未滿一年者。
                           10                  1.已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     年
                           年                                    6.因案服刑在執行中者。   90
                           113  函復市議會。   續設籍居住之年滿       4.已領有老農津貼者。   不在此限。   天之市民。   9.已領有國民年金者。
                           一、本案業於  二、回復內容如下:                       7.原於民國         (二)謹查,





            承辦單位     元                                                                53




               元)應恢復許財利前  元或者調整  1500  為體現敬老無差別,本市目前排社會處




            案由    2000        除已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發給 三節敬老金部分應予修正改為 全面發放,以具體實踐老吾老以



               1000  市長時期發給  為與鄰近的新北市一樣  較為合情合理。   及人之老精神。

               發給
            提案人            韓世昱

         次臨時會一般議決案   議會文號







         9~11              1130137491 1130500573

         屆第  市府文號
         20
            編號                                        127
         第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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