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基隆市議會第19屆第7次定期會暨第19-21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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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有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
三、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前項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本府應報請行政院
認定之,經行政院認定不符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者,本府
應予駁回。
肆、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第十四條文字修正:
選委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
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應不予
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
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者,選委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
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
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
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選委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
告。
餘照案通過。
檢附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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