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基隆市議會第19屆第7次定期會暨第19-21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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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提案修正《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降低本市公投門檻
並補正公投法,以彰憲法賦予公民之創制、複決精神,落實
直接民權。
說 明: 2018 年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修正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
文,降低公投提案與連署門檻、並廢除審議委員會,真正還
權於民。然而,本市《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自 2014
年發布後,未跟進《公民投票法》母法進行補正,仍存在提
案、連署門檻未下修、投票年齡未下修,以及提案書仍須檢
附身分證影本、仍設有審議委員會等恐侵害直接民權行使之
問題。
爰此,提案修正《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遵循憲法賦
予公民於創制複決之直接民權,還權於民,真正落實直接民
主。
請見《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 壹、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條文字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
行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貳、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第七條修正:「公民投票案
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
之四以上;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四以上」。
叁、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第八條文字修正:公民投票
案提案表件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未依第六條
第四項分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條規定之提案人
數者,本府應不予受理。
本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 三十日
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
提案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 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
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本市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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