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基隆市議會第19屆第7次定期會暨第19-21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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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提案修正《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降低本市公投門檻
                               並補正公投法,以彰憲法賦予公民之創制、複決精神,落實
                               直接民權。

                 說        明:  2018 年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修正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
                               文,降低公投提案與連署門檻、並廢除審議委員會,真正還
                               權於民。然而,本市《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自 2014
                               年發布後,未跟進《公民投票法》母法進行補正,仍存在提
                               案、連署門檻未下修、投票年齡未下修,以及提案書仍須檢

                               附身分證影本、仍設有審議委員會等恐侵害直接民權行使之
                               問題。
                               爰此,提案修正《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遵循憲法賦

                               予公民於創制複決之直接民權,還權於民,真正落實直接民
                               主。
                               請見《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  壹、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條文字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

                               行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貳、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第七條修正:「公民投票案
                               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

                               之四以上;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四以上」。

                               叁、本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第八條文字修正:公民投票

                               案提案表件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未依第六條
                               第四項分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條規定之提案人
                               數者,本府應不予受理。
                               本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 三十日

                               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
                               提案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 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
                               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本市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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