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5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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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協助取景拍攝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3 日基府綜新壹字第 1140219927 號函頒全文 7 點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影視業者及機關、學校取景拍攝影片,行銷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質形象,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府提供協助拍攝服務(以下簡稱協拍服務)之對象,為影視業者及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依法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特效
                   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
             (二)經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供應事業、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
                   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
                   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其他經本府審查認定之法人或團體。
             三、本作業須知所稱協拍服務指本府提供之下列服務:
             (一)協調借用場館、設施或設備。
             (二)臨時使用道路申請。
             (三)封閉道路申請。
             (四)其他經本府同意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借用場館、設施或設備之管理機關如訂有使用管理規定,其借用流程
             及收費標準依其規定辦理。
             四、協拍服務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如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服務應於七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服務應於二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三)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服務應於三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提供協拍服務:
             (一)提供不實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有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後,屆期未補正。
             (三)違反第六點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
             (四)其他經認定無提供協拍服務之必要。
             六、申請協拍服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場地現狀進行拍攝,並避免損害場地;拍攝完成後,應將場地恢復為拍攝前
                   之狀態;如有相關毀損,申請人應全額賠償。
             (二)同意本府於拍攝期間,進行探班採訪、側拍拍攝。
             (三)申請人應於拍攝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供協拍場景照、劇照及工作照三至五張,
                   並同意本府得無償做非營利宣傳行銷使用。
             (四)影片片首或片尾應標示本府及提供協拍服務之機關或單位識別文字或圖樣。標
                   示方式及識別文字與圖樣由本府提供。但影片類型無法顯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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