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討論第九案
案 由:有關教育基金(含 SBL)經費之辦理情形及體育會 113 年補
助經費之執行情形及適法性。
說 明:
辦 法:
審查意見:
議 決:一、市府應確保教育基金與體育補助經費的使用符合相關法
規,杜絕爭議;教育基金應專款專用,優先投入學校體
育設施改善、基層球員培育及學校體育活動。
二、體育會補助經費必須落實體育發展政策,執行進度與核
銷過程應全面公開透明,確保監督機制發揮作用,避免
分配不均、效率低落或不當使用。
三、請市府於下次定期會前至本會辦理 SBL 球隊成立專案說
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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