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5次定期會暨第13-15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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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提案


                        基隆市議會第 20 屆第 13、14 次臨時會提案


                                               第一審查會

                       民政、警政、衛生、社會福利類(五十三案)


               一、提 案 人:基隆市政府

                    連 署 人:

                    案      由:檢送本府「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草
                                案,請審議。
                    說      明: 「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係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嗣經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
                                修正部分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原名稱「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

                                茲為因應同性婚姻法制化,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

                                女,應平等保障其申請生育獎勵金之權利,故修正法規名稱
                                為「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另經檢討實際執行情形,對生育獎勵金申請人資格、設籍期

                                間、獎勵金額度、申請應附文件等規定,均有檢討修正之必

                                要,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生育獎勵金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並委任戶政事務所
                                     辦理生育獎勵金之受理申請、審核及發放等事項。(修正

                                     草案第二條)

                                二、因應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同性婚姻家庭配偶之一方法
                                     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另考量新生兒受胎期間以及北北基桃已形成共同生活圈

                                     之因素,修正申請資格之設籍時間為十個月,並將北

                                     北桃設籍期間視為本市連續設籍期間。(修正草案第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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