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8 - 基隆市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暨第10-12次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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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提 案 人:韓世昱議員
連 罫 人:秦鉦議員、鄭愷玲議員、連恩典議員、呂美玲議員、曾
紀嚴議員
案 由:為本市發放敬老三節慰問(助)金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七項
規定不合時宜修正案。請 查照見復。
說 明:1.依據敝服務處市政總質詢建議事項與民眾陳情案辦
理。
2.有關上述條例第二條的 7 點:原於 90 年 11 月 30 日前
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之市民因故遷出再遷回本市未
滿 1 年者,其規定已不合時宜,應修正為 105 年 11
月 30 日前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之市民戶籍遷出再遷
回本市未滿 1 年者,較為妥當,並且逐年延長 1 年,
例如明年改為 106 年,後年改為 107 年,方為妥適符
合實際需求。
3.據悉本市年滿 65 歲長者開始領取上述三節慰問金
者,有遷出本市戶籍情節者,倘遷回本市戶籍滿一年
即可恢復領取慰問金。
然而,未滿 65 歲市民只要遷出本市戶籍者,即喪失資
格。即使遷回本市戶籍者,仍無法有上述慰問金之補
助。
4.依建立社會福利制度化調整機制,必頇符合公帄正義
原則。自 100 年貣,政府已分別於國民年金法、社會
救助法、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
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等相關法規,增訂納入定期
每 4 年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成長率公告調整(但負數時,則不予調整),於每
年會進行調整,使弱勢民眾之基本生活持續獲得合理
且妥善照顧,符合公帄正義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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